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

鹤城区岩头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执1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城区岩头建筑器材租赁部(现为鹤城区昌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大道岩头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M6RHK2T。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
委托代理人肖林(特别授权),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410396391。
被执行人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路88号省建设厅0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9485449D。
法定代表人:封辉。
本院在执行鹤城区岩头建筑器材租赁部(现为鹤城区昌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与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至2018年5月31日止所欠租金29325.08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建筑器材归还之日止的按租赁合同约定计算的后续租金、返还租赁建筑材料钢管6720米、扣件3050套、顶托200套、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之租金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一直在协议相关事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19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长青
审判员  赵振华
审判员  侯茂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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