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市鑫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11335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鑫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云香,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16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起履行前列生效法律文书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35140.18元(未计算以428808.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1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占用费),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彭 湘
审判员  朱阿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世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