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终2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车站中路**(原车站路附**)五里牌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胡韬,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4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伟文
审判员  彭样平
审判员  刘 爱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红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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