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18民终8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802民初6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确认***与某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非所请,程序明显违法。1.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已超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而一审法院以***主张的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为由判决不予支持,是判非所请,程序明显违法。2.某某公司一审时未到庭参与诉讼,放弃抗辩权利,一审法院作出不利于***的判决,程序明显违法。3.***受伤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员会以***超龄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但一审法院对此错误决定未作裁判。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农民工的话,也应依法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已为某某公司工作几年,有工作牌、发放工资凭证,且发工资的时间和数额是某某公司决定的,***无法决定,一审法院认定***工作时间缺乏连续性,更具劳务性质是错误的。2.某某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某某公司放弃诉权的情况下,一审认定更具劳务性质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与某某公司仅存在劳务关系,损害***的合法权利。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某某公司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异议,仲裁委员会以***超龄决定不予受理,但一审法院以缺乏依据为由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是适用法律错误。
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某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详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802民初672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出勤记录。对此,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分析。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与某某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对劳动关系的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负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从***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来看,难以证明其对某某公司具有人身依附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据此,一审判决认定某某公司与***的用工关系更具有劳务性质,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从用工时间来看,双方未就工作期限、休息休假等劳动事项通过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实际工作时间也较短,难以证明双方具有建立持续稳定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从工作时间来看,虽然***称受某某公司安排从事火车轨道维护工作,并提交了上岗证为证,但从其提交的自己记录的出勤日志来看,有时工作半天、有时工作一天、有时多天不工作,工作时间不具有规律性,难以证明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考勤管理关系。最后,从报酬支付来看,***称按实际工作天数领取报酬(200元/天),而其提交工资发放凭证显示其月工资从1100元至34858.18元不等,部分月份无工资、部分月份仅有一两千元、部分月份高达一万多甚至三万多元,工资构成单一且稳定性较差,也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这也与劳动关系中工资的一般性质与计算方式不符。因此,***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