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02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94年3月7日,身份号码:61230XXXX403075138,住汉台区。
被执行人:汉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汉台区楼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638H。
法定代表人:金小涛,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汉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区劳仲案字(2020)1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支付申请执行人2020年7月份工资65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779.36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2021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现裁定如下:
终结 (2021)陕0702执2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薛 凡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