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7486号
原告汉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西段汉水名城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70677638H。
法定代表人金小涛。
委托代理人杨煊,系公司员工。
被告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滨江东路汉中茶城C2座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52129113X。
法定代表人冯凯。
委托代理人韩鹏军,系该公司临时机构负责人。
被告汉中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将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P03049。
法定代表人王波,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睿海,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书位,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汉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598元,减半收取82799元,由原告汉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梓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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