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民特4号
申请人:汉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70677638H.
法定代表人:金小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煊,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生于1994年3月7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汉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申请人汉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已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汉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仵瑞梅
审 判 员 刘新星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雅泽
书 记 员 王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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