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金志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703民初398号
原告:汉中市金志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谷延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斐,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秦南路盛世青庭二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金志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金志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金志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汉中市金志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汉中市金志建筑机械安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凡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