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647号
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对原告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22)陕070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4683.00元,由原告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保
人民陪审员 彭水清
人民陪审员 程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龚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