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3执38号
**、***、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3民初2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交纳了应支付的执行款8000元、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277.5元已交纳,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