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1民初2117号之二
原告: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北城街道丹凤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86067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848号恒兴酒店附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8582590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2019年4月26日,原告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40元,由原告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培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