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21民初2110号
原告: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北城街道丹凤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飞,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会计。
被告:东台市华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水路(一中沟118号)。
法定代表人:吕存华。
原告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华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飞、王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4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利率的1.5倍(年利率9%)支付逾期利息(从2018年8月14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5日,原、被告在海安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变压器,金额44000元,后原告按约送货给被告,但被告未能按约给付货款,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力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5日,鑫源公司与华力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华力公司向鑫源公司购买规格型号为SCB10-500/10KV/0.4KV变压器一台,价款为44000元,质量保证期一年,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变压器到后三个月内结清。同年8月13日,鑫源公司将上述变压器送至华力公司的指定地点。因华力公司未给付货款,鑫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引发诉讼。
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产品送货单以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审理中,鑫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华力公司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鑫源公司为此支出诉讼保全费52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在本院组织的调解中,华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存华认为要等质保期过了再给付货款,鑫源公司要求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货到三个月内结清货款,故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华力公司向鑫源公司购买变压器,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华力公司欠鑫源公司货款44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华力公司应在货到后三个月内结清货款,但华力公司未及时付清,应从2018年11月13日起支付鑫源公司利息损失。鑫源公司主张按年利率9%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华力公司未及时付清货款,鑫源公司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保全保险费500元亦应由华力公司负担。华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证据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依法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力公司向原告鑫源公司支付货款44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
二、被告华力公司向原告鑫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
以上两项,被告华力公司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华力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鑫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华力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1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审判员 丁培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吉顺林
附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