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5447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5447号
原告: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北城街道丹凤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86067H。
法定代表人:张志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安市,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原告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南通鑫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雪伟
书 记 员 任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