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楚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楚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116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楚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创业路怡海广场东-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51811X。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楚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案[2019]1058、118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52202.91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53460.85元支付至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52769.31元,收取执行费691.5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691.54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1169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