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保779号
申请人: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
法定代表人:陈福祥,经理。
被申请人: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2幢21层。
法定代表人:黄永华,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金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2)鲁1003民初4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9月27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5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