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04民初72号
原告:大庆市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科路14号科技创业园B座309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2幢2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原告大庆市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具体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2023年3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市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大庆市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237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