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杰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1791号
原告:南昌市杰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699号鸿顺德国际商贸城11栋25号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92301234。
法定代表人:曾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710221168。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705110125。
被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北大道299号高能.金域名都12幢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471310。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杰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赣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杰龙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杰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00元,退回原告17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国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