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8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府前街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路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3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枉法裁判。违背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股东和职工的事实。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劳动争议被枉法否定。违反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推翻(2006)一中民终第13088号判决认定。违反证据规则,否认申请人申请取证事实。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本案中,***要求市政路桥公司支付2001年12月至2021年12月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保险费用(包含个人负担部分和公司负担部分),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