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8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府前街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路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3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枉法裁判。违背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股东和职工的事实。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劳动争议被枉法否定。违反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推翻(2006)一中民终第13088号判决认定。违反证据规则,否认申请人申请取证事实。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本案中,***要求市政路桥公司支付2001年12月至2021年12月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保险费用(包含个人负担部分和公司负担部分),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