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352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六处,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1802634XX。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六处员工,住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六处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六处员工,住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六处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六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文 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