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58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府前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章 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