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58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府前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大唐首邑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章 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