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二处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财保122号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5035854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二处,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18002292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府前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2350302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二处、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二处、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二处、北京市政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