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9民初4808号
原告: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2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微,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微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樊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