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东方展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再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东方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张兰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闽,北京如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尊思,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展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京民申180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于2021年12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鉴定费4800元,由北京**东方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已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君贵
审  判  员   陶志蓉
审  判  员   张 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栾贺欣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