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东方展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18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东方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2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兰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闽,北京如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尊思,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展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