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18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东方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2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兰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闽,北京如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尊思,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展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