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凯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容县闽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921执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闽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黑五类食品基地安置地板桥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MA5NKEDM77。
法定代表人:李光祥。
委托代理人:李威威,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南江街道城站路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75246283B。
法定代表人:罗奕信,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闽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民终30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21)桂092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中凯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钢材货款3487048.8元及逾期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闽祥贸易有限公司,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6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72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人寿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月1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敦桑
审 判 员  陈 湖
代理审判员  李宏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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