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民初11876号
原告:义乌万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西街道香溪裕园小区8栋2**902室。
法定代表人:**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定进,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南江街道城站路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奕信。
被告贵州名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紫兴社区马头寨1栋2**7-1号。
法定代表人:***。
义乌万创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万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计2171元,由原告义乌万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