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凯建设有限公司

广***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902民初1743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江街道城站路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75246283B。 法定代表人:罗奕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玉州区大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6214158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过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奕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两岸公司向原告中凯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工程款)79124.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以79124.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1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8日的违约金为516元;(2)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12月29日至被告退还质量保证金时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17日的违约金约为16307元);2.请求判令被告两岸公司向原告中凯公司支付逾期审核结算报告的违约金525000元(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每天1000元,自2018年7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的违约金为52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两岸公司向原告中凯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同期LPR分段自2017年5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两岸公司返还完履约保证金时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17日的利息约为6562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9日,发包人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两岸公司”》)与承包人广***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YDLA施(2017)03号】,约定两岸公司将**市“五彩田园”***荷塘月色片区乡村风貌改造(生态乡村)项目发包给中凯公司,合同工期为180天(日历天)。合同签订后,2017年5月22日开工,中凯公司积极组织开展施工工作。经过中凯公司的努力,项目在2017年10月17日通过了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中凯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即在2018年1月16日前)向两岸公司报送了结算审核资料,然而,两岸公司却迟迟不做审核,直至2019年12月25日,两岸公司才通过**市玉东新区财政局才对该项目出具了《关于**市“五彩田园”***荷塘月色片区乡村风貌改造(生态乡村)项目结算审核价的批复》(玉东财审(2019)117号),结算审核价为1817626.79元。目前,两岸公司已付工程款1738502.65元(已付工程款比例占工程结算价的95.65%),尚欠工程款79124.14元(该款项可作为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GF-2013-0201)第14.4、15.3条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的两倍利率支付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7.4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约定缺陷责任期为两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满后16天内退还质量保证金。如前所述,该项目于2017年10月17日竣工验收,即被告应在2019年11月4日退还质量保证金,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该款项。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质量保修金(工程款)79124.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以79124.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1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8日的违约金为516元;(2)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自2019年12月29日至被告退还质量保证金时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9.1、29.3条约定,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后6个月内完成审核。因此,自2017年1月17日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即便全部计算合同约定的最长的承包人送审时间3个月及发包人完成审核的6个月时间,被告也应在竣工验收后9个月内(即在2018年7月18日前)完成审核。但是被告却迟迟不做审核,直至2019年12月25日,被告才向原告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因此,被告应原告中凯公司支付逾期审核结算报告的违约金525000元(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每天1000元,自2018年7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的违约金为525000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1条约定,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竣工验收之日满1个月后退还。中凯公司认为,玉东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凯公司。经核算,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现在剩余34000元的保证金未退还给中凯公司。上述工程于2017年1月17日通过竣工验收,计算上述期限后,玉东公司应在2017年5月18日前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中凯公司。故,玉东公司应当***公司退还34000**约保证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同期LPR分段自2017年5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两岸公司返还完履约保证。综上,***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本诉原告主张拖欠的质量保修金(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适当调减,如果存在违约可以按银行利息支付;被告不存在逾期审核结算报告的事实。原告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时间是2019年的2月20日、4月26日、7月2日、11月1日,双方通过邮件沟通评审稿,经过造价咨询公司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2019年12月23日建设双方及造价咨询公司对结算造价进行签章认定,2019年12月25日玉东财政局最后出具结算审核价格批复,期间没有超过合同专用条款29.3条约定的6个月时间,因此被告没有逾期审核结算报告的行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此外,由于原告提供的结算金额与最终评审的确定金额调减超过5%,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9.6条约定,原告应当支付调减违约金,原告支付调减违约金之后建设方才支付余下工程款,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原告请求返还保证金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同意该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结算资料违约金400000元给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判决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未到现场履职的违约金583500元给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判决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未提供施量保证体系的违约金302000元给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判决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未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次月的现场用工情况及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的违约金198000元给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判决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未按合同约定办理项目相关的保险投保工作的违约金73000元给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判决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结算审核违约金2506.68元给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市“五彩田园”***荷塘月色片区乡村风貌改造(生态乡村)项目的建设方,经公开招投标,反诉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通过竞标取得该工程的建设施工。两岸公司作为发包人、中凯公司作为承包人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了涉案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该《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两岸公司将**市“五彩田园”***荷塘月色片区乡村风貌改造(生态乡村)项目发包给中凯公司,合同工期为180天(日历天)。该工程于2017年5月22日开工,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竣工验收。中凯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29.1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三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含工程量计算式及套价的电子版),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否则视为违约,承包人支付1000元/天的违约金。”该项目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了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中凯公司应当于2018年1月18日前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两岸公司,***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才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延迟提交400天,根据合同条款应支付违约金400000元给东投公司。二、根据合同专用条款5.2条约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的有效工作天数每月不能少于24天,否则视为违约,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需交纳违约金1500元;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满足本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的要求,否则视为违约,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需交纳违约金300元。”中凯公司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以及其他现场管理人员(5人)自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未在现场履职,没有监理考核的考勤登记表,应交纳违约金合计583500元(5月×24天×1500元=180000元,149天×300元=44700元,180000元×2人+44700元5人=583500元)。三、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1条约定“承包人须于合同签订3天内提供①施工组织设计(总方案):②施工进度计划(总计划);③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职务)、上岗证(操作证)复印件: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⑤质量保证体系作为发包人审核施工组织的依据,否则承包人每延误提交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天违约金。”中凯公司(承包人)自合同签订至竣工验收未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及质量保证体系,延误151天,应支付违约金302000(151天×2000元=302000元)。4.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3条约定“每月25日承包人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次月的现场用工情况(包括花名册、所属工种、进场时间和负责人等)及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份。否则除需补回上述资料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天的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中凯公司(承包人)自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未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次月的现场用工情况及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累计逾期396天,应支付违约金198000元-396天×500元。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30条约定:“承包人投保内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自行办理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保险的投保工作(包含施工人员的人身事故保险),该保险应不属于储蓄险等还本险,否则视为违约,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公司由承包人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单独解除合同。”中凯公司(承包人)自合同签订之日2015年12月18日后5***工验收之日,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本项目相关的保险投保工作,延误146天,应支付违约金73000元=500元×146天。六、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9.6条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总造价为M,财政(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总造价为P,W=(M-P)/P,当+5% 原告(反诉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辩称,中凯公司认为两岸公司的反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两岸公司的各项反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双方案涉的工程与2017年10月17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即便存在两岸公司所主张的各项违约事项,那么两岸公司至迟在2017年10月17日前知晓两岸公司所主张的违约,两岸公司是在2017年10月17日知道其所谓的权利收到侵害,依据现行的三年诉讼时效规定,即便存在东投主张的违约情形也应当是在2020年10月17日提出诉讼请求,显然两岸公司的反诉事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事实上中凯公司并不存在两岸公司主张的违约情形,案涉工程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5月29日,但实际上案涉工程也与2015年5月之前已经开展施工于2015年10月完工,本案案涉工程属于五彩田园的相关工程,当时是因应市政府以及两岸公司的要求先开展施工,待施工结束之后,两岸公司才开展项目的招投标事项,也就是说在工程竣工之后两岸公司才开展了招投标,双方才签订了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只是为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程序性材料,双方实际上并没有履行该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因为合同签订的时候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中凯公司也早已经将结算审核资料提交给了两岸公司,但是两岸公司一直以来并没有对中凯公司的结算审核资料进行签收,两岸公司的理由是由于案涉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需要等到玉东新区管委会同意审核之后两岸公司才会接收中凯公司的结算审核资料,本案当中玉东新区管委会与2019年12月25日才出具了结算审核批复,该结算审核批复是在玉东新区财政局同意的情况下才要求中凯公司提交结算审核资料;案涉工程与2017年10月17日通过竣工验收,从正常的交易逻辑和交易习惯来讲,中凯公司不可能直至2018年1月才提交竣工结算审核资料,案涉工程也是***公司先行垫资施工的,中凯公司作为债权人,中凯公司渴望拿到工程款的心愿笔谁都迫切,从这点上来讲中凯公司不可能等到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的这么久的时间才向两岸公司提交结算审核资料;两岸公司以及玉东新区财政局对案涉项目的结算审核批复并未提到两岸公司所提请的各项反诉的请求内容,倘若存在两岸公司所主张的各项反诉内容,那么两岸公司以及玉东新区管委会在进行财评的时候会一并将两岸公司的各项反诉内容列入结算审核范围,中凯公司以及玉东新区财政局的结算审核批复由于没有包括两岸公司的各项反诉内容,两岸公司已经玉东新区财政局均认可该批复内容,因此该批复内容也可视为两岸公司对其各项反诉请求的放弃及变更;本案当中中凯公司所进行的施工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内容也早已交付使用,因此两岸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损失,两岸公司所主张的各项违约金计算方式和计算的结果均过高,即便法院认为中凯公司存在着某种原因,那么两岸公司计算的违约金应按照同期LPR进行计算。 经审理查明:双方确认案涉工程项目于2017年10月17日竣工验收。2019年12月25日,**市玉东新区财政局对案涉项目出具《关于**市“五彩田园”鹿塘社区荷塘月色片区乡村风貌改造(生态乡村)项目结算审核价的批复》【玉东财审(2019)117号】,载明:结算审核价为1817626.79元,该合同送审价为2008775.41元,合同价为2018053.07元,审核价与送审价相比,核减191148.62元,核减率9.52%。两岸公司在审计过程中从未对本案中反诉的事项提出扣减。审理中,两岸公司对中凯公司所主张欠付的质量保修金(工程款)79124.14元无异议。另查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4.4、15.3条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的两倍利率支付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7.4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约定缺陷责任期为两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满后16天内退还质量保证金。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中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经验收合格并通过财政审计。两岸公司亦确认中凯公司所主张应付的工程款的金额。两岸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但逾期支付违约金应从审计结束16天后(2020年1月10日)才应开始计算,因为未有审计结果,不能确定尚欠工程款,违约金参照合同约定的计算。中凯公司主张的逾期审核结算报告违约金及返还履约保证金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岸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因案涉项目2019年12月25日才审计完毕,两岸公司提起的反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两岸公司的反诉请求除审核违约金外,在中凯公司提起诉讼前,在验收、结算、审计各个环节均未提出。在工程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经过审计后提出,是无事实及理由的,本院不予支持。两岸公司提出反诉审核违约金有**市玉东新区财政局对案涉项目出具《关于**市“五彩田园”鹿塘社区荷塘月色片区乡村风貌改造(生态乡村)项目结算审核价的批复》【玉东财审(2019)117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修金(工程款)79124.14元给本诉原告广***建设有限公司; 二、本诉被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给本诉原告广***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的计算:以79124.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三、驳回本诉原告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反诉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结算审核违约金2506.68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受理费104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11元,合计11226元,由本诉原告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610元,由本诉被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6元。反诉受理费94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两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66元,由反诉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梁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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