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凯建设有限公司

广***建设有限公司、**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902民初174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江街道城站路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75246283B。 法定代表人:罗奕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玉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玉州区大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9761372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过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奕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反诉原告)**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东投公司向原告中凯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5742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以尚欠的557426.5元工程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1日的违约金为20178.84元;(2)以尚欠的557426.5元工程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3自2021年3月12日起计算至支付完工程款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东投公司向原告中凯公司支付逾期审核结算报告的违约金75200元(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每天2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的违约金为752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9日,发包人**市玉东新区建设投资公司(简称:东投公司)与承包人广***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投公司将**市“五彩田园”鹿塘社区乡村风貌改造项目发包给中凯公司,合同工期为180天。合同签订后,中凯公司积极组织开展施工工作。经过中凯公司的努力,项目在2018年10月3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各方随即开展结算审核工作,中凯公司早已将结算审核资料送审,然而,东投公司却迟迟不做审核。直至2020年8月11日,被告才通过**市玉东新区财政局才对该项目出具了《关于**市“五彩田园”鹿塘社区乡村风貌改造项目结算审核价的批复》(玉东财审(2020)83号),结算审核价为3255726.5元。目前,东投公司已付工程款2698300元,尚欠工程款557426.5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7.4条、29.5条约定,竣工结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30天内,发包人将结算余款一次性拨付承包人,若未按时支付,发包人每超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若超过180日仍未支付,自181日起,发包人每超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显然,即便按照严重拖延的玉东新区财政局的审核批复,东投公司也应在2020年9月10日前将拖欠的557426.5元工程款支付给中凯公司。然而,无论中凯公司怎样催促,东投公司均拒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因此,被告东投公司应向原告中凯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5742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1)以尚欠的557426.5元工程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1日的违约金为20178.84元;(2)以尚欠的557426.5元工程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3自2021年3月12日起计算至支付完工程款时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9.1、29.3约定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后6个月内完成审核。因此,即便全部计算合同约定的最长的承包人送审时间3个月及发包人完成审核的6个月时间,被告也应在竣工验收后9个月内(即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审核。但是被告却迟迟不做审核,直至2020年8月11日,被告才向原告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因此,被告应原告中凯公司支付逾期审核结算报告的违约金75200元(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按每天2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的违约金为75200元)。综上,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对本诉原告主张拖欠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适当调减,如果存在违约可以按银行利息支付;被告不存在逾期审核结算报告的事实。原告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时间是2020年6月18日,而经过造价咨询公司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2020年7月30建设双方及造价咨询公司对结算造价进行签章认定,2020年8月11日玉东财政局最后出具结算审核价格批复,期间没有超过合同专用条款29.3条约定的6个月时间,因此被告没有逾期审核结算报告的行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被告(反诉原告)**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结算资料违约金101200元给**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判决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未到现场履职的违约金589500元给**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判决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未提供施量保证体系的违约金238000元给**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判决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未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次月的现场用工情况及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的违约金162500元给**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判决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未按合同约定办理项目相关的保险投保工作的违约金59000元给**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市“五彩田园”鹿塘社区乡村风貌改造项目工程的建设方,经公开招投标,反诉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通过竞标取得该工程的建设施工。东投公司作为发包人、中凯公司作为承包人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了涉案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投公司将**市“五彩田园”鹿塘社区乡村风貌改造项目发包给中凯公司建设,合同工期为180天(日历天)。该工程于2018年5月30日开工,于2018年10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中凯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9.1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三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含工程量计算式及套价的电子版),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否则视为违约,承包人支付200元/天的违约金。”该项目于2018年10月3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中凯公司应当于2019年1月30日前,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给东投公司,***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才提交完善,延迟提交506天,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约定,中凯公司应支付逾期提交结算资料违约金506×200-101200元给东投公司;2.根据合同专用条款5.2条约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的有效工作天数每月不能少于24天,否则视为违约,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需交纳违约金1500元;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满足本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的要求,否则视为违约,每人每少一天承包人需交纳违约金300元。”中凯公司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以及其他现场管理人员(5人)自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未在现场履职,没有监理考核的考勤登记表,应交纳违约金合计589500元(5月×24天×1500元=180000元,153天×300元=45900元,180000元×2人+45900元×5人=589500元)3.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1条约定“承包人须于合同签订3天内提供①施工组织设计(总方案);②施工进度计划(总计划):③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职务)、上岗证(操作证)复印件: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⑤质量保证体系作为发包人审核施工组织的依据,否则承包人每延误提交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天违约金。”中凯公司(承包人)自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未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及质量保证体系,延误119天,应支付违约金238000元(119天×2000元=238000元);4.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3条约定“每月25日承包人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次月的现场用工情况(包括花名册、所属工种、进场时间和负责人等)及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各两份。否则除需补回上述资料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天的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中凯公司(承包人)自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未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次月的现场用工情况及次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逾期325天,应支付违约金162500元=325天×500元;5.根据合同专用条款30条约定:“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自行办理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保险的投保工作(包含施工人员的人身事故保险),该保险应不属于储蓄险等还本险,否则视为违约,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公司由承包人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单独解除合同。”中凯公司(承包人)自合同签订之日2018年6月29日后5***工验收之日,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本项目相关的保险投保工作,延误118天,应支付违约金59000元=500元×118天。此外,中凯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2020年8月11日玉东新区财政局出具结算批复,未超合同约定的6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东投公司不存在逾期审核结算。请求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请。 原告(反诉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辩称,中凯公司认为东投公司的反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东投公司的各项反诉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双方案涉的工程与2018年10月3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即便存在东投公司所主张的各项违约事项,那么东投公司至迟在2018年10月30日前知晓东投公司所主张的违约,东投公司是在2018年10月30日知道其所谓的权利收到侵害,依据现行的三年诉讼时效规定,即便存在东投主张的违约情形也应当是在2021年10月30日提出诉讼请求,显然东投公司的反诉事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事实上中凯公司并不存在东投公司主张的违约情形,案涉工程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8年6月29日,但实际上案涉工程也与2018年6月29日之前已经开展施工,本案案涉工程属于五彩田园的相关工程,当时是因应市政府以及东投公司的要求先开展施工,再施工结束之后,东投公司才开展项目的招投标事项,也就是说在工程竣工之后东投公司才开展了招投标,双方才签订了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只是为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程序性材料,双方实际上并没有履行该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因为合同签订的时候工程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中凯公司也早已经将结算审核资料提交给了东投公司,但是东投公司一直以来并没有对中凯公司的结算审核资料进行签收,东投公司的理由是由于案涉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需要等到玉东新区管委会同意审核之后东投公司才会接收中凯公司的结算审核资料,本案当中玉东新区管委会与2020年8月11日才出具了结算审核批复,该结算审核批复是在玉东新区财政局同意的情况下才要求中凯公司提交结算审核资料;案涉工程与2018年10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从正常的交易逻辑和交易习惯来讲,中凯公司不可能直至2020年7月才提交竣工结算审核资料,案涉工程也是***公司先行垫资施工的,中凯公司作为债权人,中凯公司渴望拿到工程款的心愿笔谁都迫切,从这点上来讲中凯公司不可能等到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的一年多的时间才向东投公司提交结算审核资料;东投公司以及玉东新区财政局对案涉项目的结算审核批复并未提到东投公司所提请的各项反诉的请求内容,倘若存在东投公司所主张的各项反诉内容,那么东投公司以及玉东新区管委会在进行财评的时候会一并将东投公司的各项反诉内容列入结算审核范围,中凯公司以及玉东新区财政局的结算审核批复由于没有包括东投公司的各项反诉内容,东投公司已经玉东新区财政局均认可该批复内容,因此该批复内容也可视为东投公司对其各项反诉请求的放弃及变更;本案当中中凯公司所进行的施工于2018年10月3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工程内容也早已交付使用,因此东投公司并不存在任何损失,东投公司所主张的各项违约金计算方式和计算的结果均过高,即便法院认为中凯公司存在着某种原因,那么东投公司计算的违约金应按照同期LPR进行计算。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1日,**市玉东新区财政局对案涉项目出具《关于**市“五彩田园”鹿塘社区乡村风貌改造项目结算审核价的批复》【玉东财审(2020)83号】,结算审核价为3255726.5元。东投公司在审计过程中从未对本案中反诉的事项提出扣减。至此,东投公司已付工程款2698300元,尚欠工程款557426.5元。审理中,东投公司对中凯公司所主张欠付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另查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7.4条、29.5条约定,竣工结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30天内,发包人将结算余款一次性拨付承包人,若未按时支付,发包人每超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若超过180日仍未支付,自181日起,发包人每超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中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经验收合格并通过财政审计。东投公司亦确认中凯公司所主张应付的工程款的金额。东投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中凯公司主张的逾期审核结算报告违约金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东投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因案涉项目2020年8月才审计完毕,东投公司提起的反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东投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在中凯公司提起诉讼前,在验收、结算、审计均未提出。在工程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经过审计后提出,是无事实及理由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诉被告**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7426.5元给本诉原告广***建设有限公司; 二、本诉被告**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给本诉原告广***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的计算:以557426.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1年3月11日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以557426.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驳回本诉原告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受理费108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07元,合计14197元(本诉原告广***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诉原告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02元,由本诉被告**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95元。反诉受理费75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市玉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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