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民初1697号之一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创利物资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珍锦隆装饰城内东3排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109MA0HADGQ7J。
经营者:***,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城站路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075246283B。
法定代表人:罗奕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通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81182765G。
法定代表人:沈治国。
原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创利物资经销部与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支付义务应由出票人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与本案有法律利害关系,追加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案在审理中,查明第三人(出票人)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是恒大地产集团为唯一股东的独资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