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763号 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D区67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193150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茂名市电白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路3号之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4UWAG3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茂名市电白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9元,由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