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5816号
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D区67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193150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能,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因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彬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