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7民初7667号
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工业园区D区67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193150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桂平市。
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富士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原告联合富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联合富士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货款20885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246.56元(以208857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按同期银行贷款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电梯生产、安装、销售、保养经营者,被告原是原告的代理商,在2017年至2019年间,双方有合作关系。2022年10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58857元。2023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0000元,余下208857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联合富士公司在诉讼中提交如下证据:
1.付款协议1份、对账单(2023年2月1日)1份、电子回单1份、对账函(2022年10月29日)1份、对账函内容补充说明1份,证明2022年10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并在对账函上签名和盖手指摸确认了欠款258857.1元,之后被告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了5万元,扣除了5万元后,尚欠208857元。
2.电梯产品销售安装合同4份、合同返款与双方责任协议3份,证明被告是代理商,其与电梯买方协商好内容与细节后再与原告协商价格,由原告与买方签订合同。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还与被告签订了返款协议,按照合同约定是原告收到需方的货款后,向被告返还相应的点数,但是实际上所有货款给了被告,被告扣除返点后再将货款给回原告,本案欠款就是被告收到货款之后没有返还原告。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也没有答辩意见。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被告没有提交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综合采信,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联合富士公司是电梯生产、安装、销售商,被告***代理销售原告所生产的电梯。2017年至2019年间,***代理销售多部电梯,由联合富士公司与买方签订合同,然后由***收取货款后返还给联合富士公司。2022年10月29日,***与联合富士公司签订《付款协议》,***确认尚欠电梯货款258857元,还款计划如下:签订协议后60日内支付50000元;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58857元。如逾期付款的,逾期期间按照同期银行贷款4倍计算利息,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需赔偿原合同总额30%作为违约金,且承担联合富士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023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余款208857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联合富士公司与被告***签订《付款协议》及《对账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协议。***作为欠款方应按照约定还款,其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故原告主张其偿还货款208857元及合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其所受实际损失为主要依据,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除利息之外的其他损失,故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为宜,且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到期应付未付款分段计算,即2023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计算基数为50000元,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计算基数为100000元,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算基数150000元,2024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计算基数为208857元。原告主张过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88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如下:①2023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以50000元为基数;②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以100000元为基数;③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150000元为基数;④2024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8857元为基数,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2元,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原告广东联合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94元,被告***负担4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本院移送,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执行程序,对义务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义务人成为被执行人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义务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