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电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菱电电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2财保46号
申请人:*盼来,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委托代理人:秦春辉,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浔练公路377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盼来诉被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任丘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自愿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菱电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4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169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