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电电梯有限公司

菱电电梯有限公司、*盼来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辖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浔练公路37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盼来,男,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审第三人:任丘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道西侧92号。
法定代表人:闵晓通。
上诉人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盼来因居间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3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支付业务费,被上诉人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为合同履行地。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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