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03民初252号
原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浔练公路3777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生,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县腾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西一环北段西侧1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风景。
原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县腾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威县腾翼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故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菱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