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03执1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
法定代表人:*大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3民初48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菱电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菱电电梯有限公司货款57762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12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公告财产举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不动产、有价证券。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川B×××××、川B×××××车牌的两辆小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19年11月8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7762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诉讼费11258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03执15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