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民初91号
原告:***,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拉祜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权,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新街社区龙阳大道东侧1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一山,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以证据部分欠缺,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梅乐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廖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