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申17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新街社区龙阳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化,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刚,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审被告:杨应红,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再审申请人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刚及原审被告杨应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晓东
审 判 员 王 妤
审 判 员 张 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殷欢欢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