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

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1160号
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
经营者:**虎,男,1996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5日,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新街社区龙阳大道东侧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745920055W。
**代表人:青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
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湖南泰尔顺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现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已减半),由原告正安县安场镇和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