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问实业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63号
原告沈阳紫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号街4甲3号。
法定代表人李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志,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笋岗西路银华大厦9G07、9G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沈阳紫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问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紫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紫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