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蒲县后堡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33执1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王府北路2252号。
法定代表人:窦炳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后堡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乔家湾乡后堡。
法定代表人:史红邈,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蒲县后堡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后堡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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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