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新中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新中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2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商初字第1576-1号
原告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84866-9。
被告青岛新中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804664。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新中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4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新中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