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0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王府北路2252号。
法定代表人:窦炳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蒲县黑龙关镇后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长仲裁字第00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蒲县黑龙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