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1827号之一
原告: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王府北路2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48486699。
被告:潍坊樱泉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山旺镇凰山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328489874K。
原告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樱泉水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鲁0781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潍坊樱泉水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原告山东四海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及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潍坊樱泉水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开户账号90******)银行账户及存款6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潍坊樱泉水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潍坊九龙山支行(开户账号3*******)银行账户及存款6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秀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司书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