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91民初1283号
原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兴波,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洁,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02元,减半收取24051元,由原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位小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