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迪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青0105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迪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167号2号楼12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萨尔斯堡59-25号商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迪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2023)青0105民初626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银行存款1571736.82元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院(2023)青0105民初6269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全部付款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银行存款1571736.82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