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5680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小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83KH28,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萨尔斯堡59-25号商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09622XP,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宁**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8WY95F,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时代大道3号37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宁万唐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9CN451,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时代大道3号37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宁中房万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300MA758W3Q70,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10号楼总部经济大厦办公楼15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宁万唐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宁中房万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575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日期间的资金占有利息1337.74元(以未支付工资2810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25%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西宁市城中区万科城房地产建设项目中工作,工资实行日工资制,被告应当以月为结算单位向原告支付农民工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工资25757元。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宁**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宁万唐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宁中房万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作出(2023)青0103民初5679号民事调解书,由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以相同被告、相同诉讼请求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应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9元(原告***已按减半数额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