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恒机电配套有限公司

山东国恒机电配套有限公司、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财保769号
申请人:山东国恒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爱国,经理。
担保人:*爱国,男,***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国恒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国恒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担保人*爱国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荆河中路X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国恒机电配套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爱国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爱国所有的位于荆河中路X号房产一处;
二、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山东国恒机电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