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尚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力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尚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4民初1152号
原告:***力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胜利南街**润德商贸城**公寓式办公(AB)楼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31227770。
法定代表人:马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峰,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燕东苑515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899116909。
法定代表人:王锡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力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力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力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由原告***力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建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赵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