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同丰公司于2003年7月14日经被告虹口市场局核准登记与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沪7101行初9号
原告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丰公司”)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市场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同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扬,被告虹口市场局的委托代理人曹奕、秦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虹口市场局的张佩英副调研员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同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杰英 人民陪审员  胡官友 人民陪审员  徐永珠
法官 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刘 江